河南荣元所案例研讨会关于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解读

2016-04-19 09:38:35   点击:

一、 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1、有约定依约定;
                  2、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六个月;
                  3、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六个月;
                  4、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时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二年。
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起算: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实践中不考虑)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1、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2、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此乃除斥期间的本意。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四、特别关注:《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14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复
五、一般保证要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对该条款的释义:一、债权人在一般保证期间届满时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时,我们才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二、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法院对债务人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二年内。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一篇:浅谈如家789和颐酒店事件
下一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办案心得


技术支持-易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