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及法律依据

2016-03-31 15:48:59   点击:

荣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清晓        
 
 一、流程
第一、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
      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和目标;2.变更的依据;3.变更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和经营范围等;4.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5.变更步骤和大致时间表;6.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7.其他事项。
第二、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转型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变更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必须程序,《公司法》第43条把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五、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六、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七、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九、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公告
       公司整体变更以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公布。
 
 
二、申请材料:
      董事会应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同时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   
(2)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的证明(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原件及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或选举文件(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并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全体发起人或董事会成员签字、盖章)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公司经理的聘用证明(载明经理的姓名和住所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11)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租赁房产提交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  
(14)公司经营范围中须经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原公司印鉴。 
(1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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