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议政:获民建中央、河南省委、郑州市政协采用

2023-07-28 18:22:53   点击:

关于有效破解执行难的建议
 
民建郑州市郑东三支部会员、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清晓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体现在作出公正的判决,更体现在让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但执行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制约法院工作、影响司法权威和百姓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一、执行难的现状及问题
(一)执行难的现状。多年以来,针对执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实施一系列措施,但是执行现状依然未能得到普遍改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全国上下对执行问题的重拳出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花招也更加隐秘,使得执行工作更加困难。被执行人往往转移财产、更换通讯方式、失踪、失联等方式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另外,个别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不让对一些明星企业采取执行措施、法院追求“数字”结案率而终本案件、不追求实际结案率的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老百姓经过千辛万苦打完官司,终于拿到判决,却在执行上耗费了比诉讼更多的精力与心血。
(二)存在的问题。首先我们现有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动产、股权等,并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或失信等强制措施,但这些措施对于已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来说,对他们起不到震慑作用。比如他们往往通过特殊手段还能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实在不行他们选择开车出行,这些措施起不到“限”的效果。往往是老百姓千方百计盯上了被执行人,然后通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带领执行法警赶到后强制带到法院,告知其不履行判决就要马上拘留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才能得以顺利执行。所以,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唯一办法就是怎样精准的找到被执行人。可见,执行难的主要难在“找人难”。其次,部分人大代表及当地明星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因人大代表享有豁免权法院不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法官和执行申请人只能望而却步,毫无办法。有些地方政府对当地所谓的明星企业以向法院发函等形式,不让法院对这些企业采取查封、冻结、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老百姓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最后,现在法院内部盲目追求结案率,对于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找不到财产线索的案件终止本次执行,待发现线索后再恢复执行,这样导致大量执行案件长期搁置,老百姓对胜诉判决失去希望。
二、关于破解执行难的建议
(一)重在加快形成法院(执行局)、公安联动新机制
公安协助“找人”是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以失踪、失联或者逃匿方式消极配合导致案件得不到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部门发出协助请求,公安机关可通过人员布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协助执行干警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情况下,如果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申请人往往会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所以,被执行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个人。近日,我省驻马店市中院开创了“执行局+治安大队”执行警务联动新模式,法院执行局和公安系统签订协议,双方指派专人进行对接,公安机关从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等方面对执行案件予以配合,找人难、寻财难、控制难、打击难这些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势必会得到有效解决。
“法院(执行局)+公安(治安大队)”执行警务联动机制在我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刘某申请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程某等申请执行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城市法院立案执行的杨某申请执行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运用中,已显示其解决问题的有效性。河南省商丘市各法院“豫剑执行”行动中,司法拘留了一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公安+法院严打拒执模式优势尽显。公安机关临控措施和网上追逃使得一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纷纷落网。法院、公安充分发挥了双方优势,实现了法院与公安大数据资源共享,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已无处遁形。因此,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持续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该配合不仅仅限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这一刑事方面,通过信息化系统协助执行法官查找、查询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
(二)省级及以上法院加强与党政机关及人大的联系沟通,成立专人专班沟通机制,协助法院执行工作
建议法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机构沟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一些所谓当地“明星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政府不能以该企业是纳税大户、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为由向法院出具相关文件,不让法院采取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进行“保护”。其实,这表面上看是在保护企业,实际是在鼓励企业违法,最终会使这个企业偏离正常发展轨道。我在河南某地市法院办理一起执行案件,执行立案后法院迟迟没有将被执行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见执行法官得知该企业是当地市政府划定的100家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政府有文件要求法院不能对这100家企业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有问题只能慢慢沟通,后通过省高院执行监督程序,案件才有所进展。
法院要加强与同级人大的对接与沟通。被执行人是当地人大代表的情况下,法院会以人大代表拘留程序比较麻烦,需要人大批准,又没有专人对接为由,导致案件无法推进,不能使个别人大代表成为无人能管的老赖。我在某地办理一起被执行人是省人大代表的案件,执行法官因为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导致该案件一直进展缓慢,原因就是法院和人大之间没有就人大代表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的沟通解决机制。
(三)注重实际结案率,不追求数字结案率,建议取消对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进行终本,使未执行终结的案件处于随时可执行状态
法院不能为了结案率,把暂时找不到财产线索的案件终本(终结本次执行,如果没有财产线索,该案件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这样表面上结案率提高了,其实案件只是越积越多,当事人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有时申请人好不容易找到了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财产线索,告诉执行法官时,执行法官还要申请人重新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后方可进行,这样就会错失最佳时机。所以,每个未结的执行案件都始终处于随时可执行状态,依次不间断的通过大数据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线索。
综上,执行工作与公安紧密联合,条件已基本成熟,建议司法及公安高层尽快出台全国性规范,严厉打击“老赖”,彰显司法权威。同时,加强和党政机关及同级人大的联系,法院也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要盲目追求结案率,最大程度上保护老百姓的胜诉权益,不负习近平总书记实现公平正义的深切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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