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视角解析某界刹车踏板事件:车企直接责任人是否要
2026-10-09 17:00:22 点击:
近期某界汽车刹车踏板被踩断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辆车发生断裂属于偶发事件,懂车帝随后对三辆同款车型做刹车试验,同样发生断裂,这就不是一起偶发事件了。刹车踏板作为汽车核心安全部件,正常受力情况下不应发生断裂,这种现象颠覆大众认知。如果事故根源是车企生产环节人为蓄意制造缺陷,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怎样刑事责任;还有观点提出,若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意行为,能否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名执业刑事律师,本文结合刑法条文、司法实践,区分民事产品责任与刑事犯罪边界,逐层拆解相关法律问题,同时厘清大众容易混淆的罪名适用误区。
首先需要厘清基础事实前提:现阶段该事件仅停留在舆论讨论层面,尚未有权威机构出具事故鉴定报告,不能先入为主认定属于生产端人为故意破坏。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犯罪故意、客观危害行为、法益侵害结果,不能仅凭车辆部件损坏这一表象直接推定刑事犯罪。我们基于假设性场景展开法律推演:假设有充分证据证实,车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在车辆量产阶段,授意、安排工作人员刻意降低刹车踏板原材料标准、改动结构设计、人为预留断裂隐患,将存在致命缺陷的车辆投放市场销售,在此前提下分析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形:生产端蓄意制造刹车缺陷,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造风险,首先考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该罪属于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保护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汽车是道路上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刹车系统直接决定行车安全,刹车踏板断裂会直接造成驾驶员丧失制动能力,极易引发连环交通事故,威胁路上驾驶员、乘客、行人人身安全,完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范畴。
如果车企负责人明知经过篡改设计的刹车踏板,在常规踩踏力度下就会断裂,依然批量生产、对外销售,主观上放任不特定人群面临车祸伤亡风险,属于间接故意;若极端情况下,负责人追求、希望事故发生,则属于直接故意。只要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即便尚未造成实际伤亡,即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一旦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将适用加重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已有先例:2009年“刹车门”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明知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隐瞒、放任产品流入市场,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是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需要区分:普通产品质量不合格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伪劣产品罪侧重市场秩序法益;当缺陷产品直接威胁不特定公众生命安全时,两罪形成想象竞合,优先适用处罚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生产端蓄意造假还会触发多重罪名竞合: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刹车踏板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安全强制标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可构罪;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汽车属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若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该罪;
3.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在生产车间内部,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规改动刹车部件工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后果,可以适用本罪。
同时,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条款,车企作为单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对汽车制造企业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总监)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不会以“单位行为”为由免除个人刑责。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追责的前提是完整证据链。不能依靠猜测、舆论推定“人为故意”。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部件材质鉴定、结构设计缺陷鉴定,结合企业内部聊天记录、生产指令文件、采购单据、员工证言,证实缺陷是人为刻意设计,而非模具偶然故障、供应链原材料意外瑕疵。如果仅仅是零部件偶然质量瑕疵,没有主观故意,只能走民事产品侵权赔偿、行政处罚路径,无法启动刑事程序。
最后:假设某界刹车踏板断裂事件最终查实,是车企负责人授意生产环节人为制造缺陷,相关责任人首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可能伴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竞合;
产品安全事关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法律对于故意制造产品安全隐患、漠视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度。但刑事认定必须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区分意外质量瑕疵与蓄意人为破坏,准确适用法律罪名,既不放纵犯罪,也不随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
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 高清晓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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